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休息站徵免房屋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休息站徵免房屋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及休息站之加油站,核非屬高速公路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應無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及休息站之加油站,其營業性質與服務區及休息站內之餐廳、零售業及一般民營加油站無異,應非屬高速公路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本部69.11.29.台財稅第三九七五七號函有關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及休息站之加油站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不再適用。(財政部85.3.21.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九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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