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者,依法不得免徵房屋稅。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為限。本案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自不得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3.2.20.台財稅第五一一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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