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釋示函令標題
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釋示函令內容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及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案准法務部97年4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70008037號函略以:核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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