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釋示函令標題
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釋示函令內容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稅稅率分為住家用房屋與非住家用房屋兩類,後著又分為營業用與非營業用。房屋稅係由稽徵機關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攤販營業稅之徵免,係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其徵免標準與房屋稅徵免標準不同,不能相提並論。(財政部69.7.16.台財稅第三五七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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