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對本條款「私有」之解釋

對本條款「私有」之解釋

釋示函令標題
對本條款「私有」之解釋
釋示函令內容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凡屬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所稱「私有」係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公有」相對之名詞,即指一切個人、私人事業、團體、組織而言;財團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亦包括在內。(財政部62.4.16.台財稅第三二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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