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條款「私有」之解釋
釋示函令標題
對本條款「私有」之解釋
釋示函令內容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凡屬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所稱「私有」係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公有」相對之名詞,即指一切個人、私人事業、團體、組織而言;財團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亦包括在內。(財政部62.4.16.台財稅第三二七○五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