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契稅之徵免疑義一案。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尚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財政部89/06/20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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