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所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關於房屋稅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83.12.16.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六二三二號函)附件:內政部84.2.8.台內社字第八四七五八二九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編者註:台北市社會局)函詢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是否屬於公益團體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北市社七字第六九四一一號函。二.依本部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內社字第八○七九○○九號函頒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第二條之精神,社區發展協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依性質當屬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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