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移轉撤銷其滯納金應隨同本稅一併退還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之移轉撤銷其滯納金應隨同本稅一併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房屋買賣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撤銷移轉,其逾期繳納契稅所加徵之滯納金,應否退還一案。說明:二、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應一律免課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本案房屋買賣逾期繳納契稅,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撤銷移轉,本稅部分依上揭規定既應退還,其加徵之滯納金已無所附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自應隨同本稅一併退還。(財政部72/06/02台財稅第338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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