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市場之出入口及通道不得減免地價稅
釋函標題:
民營市場之出入口及通道不得減免地價稅
釋函內容: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10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及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得減免地價稅。惟本案地上建物第1層民營市場之出入口及通道,既經查明係屬於市場內特定建物之範圍內,且與供營業使用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建築技術規則第132條規定設置建物之一部分,並非單純供公共使用,亦非同規則第57條規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應無依上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10條規定減免地價稅之適用。(財政部74/12/02台財稅第256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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