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附設林場遊樂區徵免房屋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國立大學附設林場遊樂區徵免房屋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國立中興大學附設惠蓀實驗林場森林遊樂區房屋課徵房屋稅情形尚屬適法。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本案經轉據台灣省稅務局函轉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查報:該遊樂區房屋,計有管理站、辦公廳、實習館、職工宿舍、車庫技工寮、餐飲部、國民旅舍、公廁等,區內設有露營區、林園觀光、植物欣賞等對外開放設施,遊客需購票入場。目前課稅情形僅對非屬上開條款免徵範圍之管理站(收費站)、餐飲部、國民旅舍房屋(對外營業收費並已自動報繳營業稅)依法課徵房屋稅。其餘供該大學教學、實習等使用房屋,依首揭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經核該處核課情形,尚屬適法。(財政部77.7.12.台財稅第七七○五六三一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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