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配售違建戶之國民住宅不得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政府配售違建戶之國民住宅不得減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貴局建議修正政府興建配售之平價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依立法原意,上項減半課徵之規定,僅適用於政府配售予二、三級貧民之平價住宅。又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之整建住宅,依本部64台財稅第三七六三九號及66台財稅第三二五七二號函,亦准依上開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至於政府配售予違建拆除戶、攤販、災害戶、退役軍人、國軍遺族等之國民住宅,核與上述法令規定不符,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9.2.13.台財稅第三一三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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