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號等房屋,原係甲、乙2人共同起造,其中○○號之乙以甲名義申報房屋稅籍後,經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檢具協議書及建物第1次總登記之所有權狀,申請更正稅籍為所有權人乙名義,參照本部65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應免予課徵契稅。(財政部67/05/17台財稅第332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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