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
釋示函令標題
對工廠自有房屋之核示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該款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四)第(二)、(三)兩點營業負責人妻之房屋(編者註:此應指74.6.5.民法修訂生效日以前取得者),供營業負責人工廠直接生產使用,如營業負責人之夫妻財產係屬法定財產制,且該房屋非妻特有或原有財產者,得視為自有。(財政部62.1.5.台財稅第三○○七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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