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應併入房屋現值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應併入房屋現值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觀光旅館設置之中央系統型冷氣機,係附著於房屋,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按其裝置,係附著於房屋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未便免徵。(財政部62.5.31.台財稅第三四○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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