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捐贈者屬更名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捐贈者屬更名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非法人團體,其不動產經登記為該團體所有者,如因該團體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捐贈與財團法人所有,以變更名義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二、查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其不動產並經登記為寺廟所有,如因寺廟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寺廟所有時,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前經本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釋示有案。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係屬○○縣政府登記有案之非法人團體,其不動產業登記為該團體所有,茲因該團體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須將該團體之不動產捐贈與該財團法人所有,其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照前揭釋函意旨,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財政部70/08/27台財稅第371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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