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出租有收益之土地減免地價稅之條件
釋函標題:
更生保護會出租有收益之土地減免地價稅之條件
釋函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屬社會救濟慈善公益團體,辦理台灣地區出獄人及其他依法應受保護人之更生保護事業,依更生保護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受該部(編者註:法務部)之指揮監督。故其性質應不同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所列示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成員等以特定之人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至其所有○○地號等出租有收益之土地,如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該事業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財政部84/08/01台財稅第8416391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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