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修法前合建分屋逃漏稅經補稅尚未繳納者可依修正後規定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申報繳納

修法前合建分屋逃漏稅經補稅尚未繳納者可依修正後規定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申報繳納

釋示函令標題
修法前合建分屋逃漏稅經補稅尚未繳納者可依修正後規定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申報繳納
釋示函令內容
建造房屋,依88715日公布修正前之契稅條例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前有買賣、交換、贈與行為者,應即課徵契稅;而依修正後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則應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修正後同條例第14條第4款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貴縣納稅義務人陳○○4人因合建分屋,逃漏交換、贈與契稅,雖經貴處於883月間依修正前之契稅條例規定,予以補稅之處分,惟陳君等尚未繳納,應屬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如該建築物係於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88717日)後始取得使用執照,陳君等應可適用上揭修正後契稅條例規定,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依上開條例第16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8/11/04台財稅第88195558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