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市場經營主體未經主管機關登記前不得減半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肉品市場經營主體未經主管機關登記前不得減半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縣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在未經貴省主管機關登記前,其經營主體既尚未確定,該肉品市場之房屋,不得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由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不得享有同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稅捐減徵優待。又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須經省(市)主管機關登記。本案據××縣政府函略以:××縣肉品市場為本府、本縣各級農會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成,符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經營主體之規定。惟該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在未經貴省主管機關登記前並未確定,其房屋自不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財政部75.3.12.台財稅第七五三二八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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