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不課徵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不課徵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2條第1項之適用,不應課徵契稅。以往業經課徵契稅之案件,應認屬適用法令錯誤,無論已否課徵確定,均應准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70/04/27台財稅第333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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