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者可否代表申報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者可否代表申報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部分共有人姜○○、李○○等2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建物分割登記,可否代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其他共有人申報並繳納契稅一案。說明:二、查契稅條例對於主旨所述由部分共有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者,並無由該部分共有人單獨申報契稅及由其代為繳納之規定,故就准許代為申報及繳納契稅乙事,尚欠法據;又是類建物分割登記案件,倘當事人一方不配合辦理,另一方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尋求解決,尚非即無其他處理途徑,且另造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中依法仍有爭執空間;從而稽徵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復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不宜逕予准許部分共有人代全體共有人代為申報及繳納契稅。(財政部92/05/14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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