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清算人負第2次繳納義務之執行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清算人負第2次繳納義務之執行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釋示函令標題
清算人負第2次繳納義務之執行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就清算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說明:二、案經函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6/02/22秘台廳民二字第2616號函略以:「按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同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該條第2項並無得逕行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因清算人違反該項規定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似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準此,為利此類案件之執行,宜另行取得執行名義。(財政部86/03/26台財稅第861889645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