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第2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釋示函令標題
於第2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備查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企業行,雖未於該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期限內提示帳簿憑證備查,惟該管稽徵機關並未送罰,後又再度通知限期提示帳簿憑證,該行既已依第2次通知期限提示備查,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說明:二、自稅捐稽徵法公布實施後,關於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之案件,應適用該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依上述規定,在納稅義務人拒不提示即應依法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67/09/19台財稅第36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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