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屬底冊稅性質其核課期間為5年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稅屬底冊稅性質其核課期間為5年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編者註:本條修正後已無現值申報規定)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僅發生同條例第16條(編者註:本條文字略有修正)所定逕行核定其房屋現值及補稅處罰之問題,並不影響房屋稅之底冊稅性質,其核課期間仍為5年。(財政部75/04/10台財稅第75392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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