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建可依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繼續施工
內政部65.4.22台內營字第六七五九五二號函
一、關於區內之違章建築,如係違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程序上違建,在禁建令公布時已完成基礎以上之建築物經調查拍照紀錄有案者,可依「臺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繼續施工。
二、關於因禁建而中止或廢止之工程,應由起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未辦變更設計擅自使用者,應依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又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建築並勒令補辦手續。又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築期限未滿,如因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發布禁建而停工者依本部64.12.8台內營字第六五七六八六號函「說明」第二項第小項之規定,該禁建之期限不計入建築之期限,禁建期滿後准予繼續施工。
三、關於禁建前己建造完成而未領照之建築物,應依本部64.12.8台內營字第六五七六八六號函「說明」第二項第(二)小項之規定辦理。其屬於程序違建者,得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令補辦手續。
四、關於禁建期間經核准繼續施工建造完成之建築物,得依其原領建造執照核發使用執照。惟涉及禁止使用事項(如舞廳、酒家)應令其申請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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