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接獲租稅保全通知應改辦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地政機關接獲租稅保全通知應改辦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
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為配合該法條執行,順利追繳欠稅,地政機關於接獲稅捐機關之通知函經收件後,比照土地法第75條之1規定改辦禁止處分之登記,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稅捐機關。嗣後經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稅捐機關應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內政部66/02/25台內地字第719198號函、財政部66/03/03台財稅第314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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