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先申領使用執照
內政部63.10.2台內營字第五九七三九七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布前之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先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復查建築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之。」自應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辦理,請 貴廳、局迅速補充訂定具體處理辦法送憑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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