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仍可為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已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仍可為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應仍可再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請惠予轉知各監理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所有車輛函請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時,雖該車輛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惟如該車輛所有權仍屬欠稅人所有時,依貴部(編者註:交通部)84/06/29交路八十四字第029626號函規定,監理機關仍應予受理。(財政部84/11/23台財稅第8416608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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