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釋示函令標題
欠繳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繳納應自繳稅款之欠稅案件,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依據本部65/12/31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規定,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如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逾本法第71條規定期限,而於4月1日(編者註:現為6月1日)以後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者,為本法第112條所稱逾限繳納稅款」之規定,即屬首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自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財政部86/01/08台財稅第861878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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