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釋示函令標題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務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領取獎金。說明:二、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故所得稅法第103條第3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違章漏稅時,自亦應參照該條規定之意旨,不得領取罰鍰獎金。(財政部69/10/13台財稅第384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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