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貨未取得發票或收據者應依法論處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購貨未取得發票或收據者應依法論處
釋示函令內容
××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投資,其購入土地係屬貨品之交易事項,如未自土地出售人取得進貨發票或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而以該公司或銀行之送款單及匯款回條代替,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6及1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1及22條)規定不合,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依法取得憑證論處。(財政部70/05/22台財稅第341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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