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釋示函令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併,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原為第13條)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3筆土地,於87年由○○公司將之信託與林君後,始查得該土地自始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該誤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向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發單補徵。(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454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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