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遷建辦公大樓,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遷建辦公大樓,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內政部68.12.31台內營字第四八三六三號函
按興建中和市公所辦公大樓,僅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建築而已,此與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顯然不同,自不得遽加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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