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無補報免罰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無補報免罰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縣××鐵工廠私自打造車身換裝於其自用小貨車上,漏稅部分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並免予處罰。至於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部分,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且無分項)第1款規定罰辦。說明:三、貨物稅條例第19條係對違反稅法規定應辦手續所加之行為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適用。(財政部72/02/02台財稅第307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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