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釋示函令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財政部94/10/18台財稅字第09404565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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