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使用發票標準而未辦登記營業者其未取得或給予憑證皆應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達使用發票標準而未辦登記營業者其未取得或給予憑證皆應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未申請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經營股市空中交易,每月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經查獲未依規定給與或取得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所漏列金額5%罰鍰」,為本部78/08/11台財稅第780211903號函所明釋,上開規定尚不因該未辦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係經營何種行業,其取得或給予他人憑證有無困難而受影響。(財政部82/12/29台財稅第8215062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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