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
內政部69.3.4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
都市計畫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邇來發現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計畫草案未查本部69.3.4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所示在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法嚴禁發照,係指下列情況而言:
一、都市計畫之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嚴禁先行依據擬變更之計畫草案核發建照。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於禁建期間內不符「台灣地區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者,嚴禁核發建照。
三、其他依法應禁止發照之土地嚴禁核發建照。
階段作業,使之如期完成。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應請從速訂定管制要點確實實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