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惟如親屬關係已於死亡前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惟如親屬關係已於死亡前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ÏÏ君於9992日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7年底贈與配偶šš君現金5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經查得被繼承人ÏÏ君與其配偶šš君於98年間因個性不合,已協議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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