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規定
內政部65.12.27台內營字第七一二九八一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內政部65.9.22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規定之三個條件。且為不影響營利事業之發證時限,地方工商單位統一發證後,應將副本抄送工務或建築主管單位列入管理,若有違背建築或都市計畫法令時,由建築或工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後,通知工商單位對該營利事業登記依法予以處理。」 附註:內政部65.9.22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內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乙案會商結論:
一、在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農舍且申請人必須為農舍之所有權人。
(二)其業務範圍以自營農作物生產所必需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為限。
(三)經營利事業登記之農舍及其基地之移轉與使用,仍應受都市計畫及地政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二、關於工商主管單位於受理使用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在許可前,須先會送工務或建設主管單位表示意見後再憑核辦乙節,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及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就執行上有無困難之點,提供詳細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後,再行研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