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釋示函令標題
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於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說明:查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惟基於公同共有人或未生活在一起,或因利害衝突,致難知悉文書內容,為維護所有公同共有人權益起見,有關稅捐稽徵文書,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時,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財政部84/08/26台財稅第8416443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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