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於辦理公開展覽時未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之處理
內政部66.7.26台內營字第七四一○六九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擬定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屬法律上強制規定,登報應以公告方式登載之。如未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則任何公民團體均無從獲悉所為公開展覽,徒使法律規定形同虛設。有關屏東市中正棒球場及環場計畫道路暨市場等都市計畫變更案,屏東縣政府於辦理公開展覽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應請該府儘速依法定程序補正。
二、今後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報上級政府核定時,所檢附「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之「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迄日期」欄內應確實加註所登載報紙名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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