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釋示函令標題
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釋示函令內容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06/12台財稅第174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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