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加徵滯納金悉依本法規定辦理利息則依各稅法規定

加徵滯納金悉依本法規定辦理利息則依各稅法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加徵滯納金悉依本法規定辦理利息則依各稅法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之滯納金,根據同法第一條規定,應排除現行各稅法中有關加徵滯納金規定之適用。惟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因稅捐稽徵法第20條並無規定,仍應依現行各該稅法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6/01/24台財稅第30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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