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是否仍需再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5.12.26營署綜字第六四一二二號函
一、復貴司85.10.23台(85)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九○號函。
二、本案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函請釋示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如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處理後,是否仍需再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處理乙節,按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例如山坡地違法開發(即濫墾、濫建),其違反使用部分,除得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就其違反水土保持、坡地保育及建築管理等不同項目,分別加以處理外;其違反土地使用計畫之目的與功能部分(即違反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用地編定等情形),似仍得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就其違反區域土地使用計畫之項目,予以處理。是本案應無僅在無其他相關法令處罰之情形下,始得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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