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保留地內不得設立工廠
內政部59.1.30台內地字第三四八七八一號令
查住宅區內之市場係供該里鄰單位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之零售為主。在市場預定地內設立碾米工廠或食品工廠乙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不合,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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