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成立後始經處罰確定之罰鍰仍應移送執行及保全
釋示函令標題
和解成立後始經處罰確定之罰鍰仍應移送執行及保全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破產法規定向商業會聲請破產和解成立,於和解成立後始經法院裁罰(編者註:罰鍰自81年11月25日起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之罰鍰,自不受和解契約之拘束,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處理。說明:二、本案欠稅人××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雖經商業會和解,但所欠罰鍰既係於和解成立後始經裁罰確定,自不因和解而當然消滅,稽徵機關仍可依法移送執行及採取租稅保全措施。(財政部80/03/28台財稅第80007468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