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收據保存年限之核示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收據保存年限之核示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收據之保存年數,宜由納稅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說明:二、查本案曾經本部一再研究,認為從法理言,納稅收據之保存,宜由納稅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不宜由政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惟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七年,納稅人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對於納稅收據自以保存七年為妥。(編者註:依現行法徵收期間已改為五年)(財政部67.5.23.台財稅第三三三三六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