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育部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第二校區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申請專案讓售乙案,其中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函主旨內容所指之「可供學校建築使用之用地」是否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乙節
內政部88.9.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四五六號函
一、查依本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大專院校即貴部)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即本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審議同意。故自該條文修正發布後,凡經貴部適用前揭條文徵求本部同意之大專院校開發案件,本部皆係依據上開審議規範審查後核定其開發計畫,並要求申請人依核定計畫將全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編定為適當用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
二、復查上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編第十八點條文略以:「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第十九點條文復敘明略以:「基地開發應以保育與利用並重為原則,於基地內劃設必要之保育區::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剩餘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至第二十一點條文亦說明:「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者,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嗣後不得再申請開發,亦不得列為其他開發申請案件之開發基地。」。是故本部在審理大專院校案件時,除視其開發需要,要求將校舍、運動場、道路、停車場等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外,亦有一定比例之土地必須整體規劃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並要求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是以類似大專院校開發案件中之國土保安用地,雖不能直接作為建築使用,卻係本部核定之特定專用區開發計畫中必要之一部分。是以惟有保育區及不可開發區依據核定之開發計畫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後,其餘校區方可辦理編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整體供建築使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