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雜項執照之開發計畫案,申請建築執照時,其容積率是否依原核准計畫內容,維持為百分之一百六十乙案
內政部87.10.9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九九七號函
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程序分別為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另同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略以:山坡地為非都市土地之申請開發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報請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查,經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同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據以核發開發許可,故有關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同意之開發計畫與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之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應為整體程序而且具有連續之特性,不宜視為各別獨立之聲請許可行為。關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前,既經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其開發計畫者,開發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造執照時,其容積率得按原核准開發計畫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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