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雖提起訴願仍應加徵滯納金
釋示函令標題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雖提起訴願仍應加徵滯納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者,雖依法提起訴願,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說明:二、查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本案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雖已依法提起訴願,惟有關稅法既無提起行政救濟而逾限繳納稅款案件得免加徵滯納金之例外規定,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0/04/08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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