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
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各級政府及專業從業人員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保障人民權益及促進地方建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指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展繪於新測地形圖之計畫分區線、道路境界線及計畫範圍線。
(二)樁位展繪線:指完成公告之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展繪於新測地形圖之計畫分區線、道路境界線及計畫範圍線。
(三)地籍展繪線:指依地政機關提供之地籍圖資料,展繪於新測地形圖之地籍線。
(四)重製疑義:指新測地形圖上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及現況之間互不相符或無法完整銜接,產生需要判定之情況。
三、都市計畫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擬定機關應即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尺互不相同。
(四)完成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測製。
(五)因重大災害致地形變更、樁位遺失。
(六)其他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
前項都市計畫圖之重製作業,必要時,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要求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限期為之。
四、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料蒐集及調查。
(二)現況數值地形圖測量及樁位清查、聯測、改算。
(三)展繪套合。
(四)彙整重製疑義及製作重製計畫草圖。
(五)召開重製疑義研商會議並確認重製計畫圖。
(六)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完成法定程序。
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資料蒐集及調查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現行都市計畫書圖、膠片圖。
(二)歷次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膠片圖。
(三)歷次都市計畫樁位成果、樁位圖。
(四)地籍圖資料。
(五)計畫範圍內及周邊地區,本部基本控制點及一等水準點坐標及高程資料。
(六)加密控制點、地籍測量圖根點坐標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六、辦理數值地形圖測量,應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應以中央測繪主管機關所定之系統基準為依據;地形圖比例尺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並不得小於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二)應清查測區範圍內及周邊地區現場都市計畫樁、控制點、水準點、圖根點,作為主控制點及導線點選點之參據。
(三)加密控制點之選點,應優先共用樁位測量及地籍測量之控制點;導線點之選點,優先共用樁位測量及地籍測量之圖根點。
(四)地形測量時,應聯測現存所有都市計畫樁位,作為樁位坐標轉換之基準,並將滅失樁位依其樁位坐標轉換成果展繪於新測地形圖上。
七、新測地形圖完成後,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址,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辦理展繪套合作業,並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於新測地形圖上,分別套合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
(二)製作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應依據正確樁位資料套合於新測地形圖上;如無正確樁位資料,應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為之。
(三)製作樁位展繪線應依據所蒐集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及樁位圖,於新測地形圖上,經由控制點、圖根點及正確樁位成果坐標轉換後套合。
(四)製作地籍展繪線應依據地籍圖數位資料,經坐標轉換後套合於新測地形圖上。未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應參酌地籍圖套合,尚未依都市計畫分割之地區,得免予套合。
(五)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及現況相對位置較差不大於二十五公分,視為相符,並以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表示;相對位置較差大於二十五公分者,應列為重製疑義,並以規定顏色分別表示之。
前項展繪線之圖例,如附件二。
八、展繪套合作業完成後,應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套合於新測地形圖上,以編碼標註有重製疑義之處,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著色,繪製重製計畫草圖。
九、重製疑義應予分類,並附圖冊說明展繪情形,併同重製計畫草圖與原都市計畫圖,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邀集測量、地政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召開重製疑義研商會議,依據規劃意旨,並參照下列處理原則,作成決議,據以修正製作重製計畫圖:
(一)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得參考樁位展繪線或地籍展繪線或開闢完成之道路境界線認定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
(二)曾於釘樁、地籍分割或工程施作階段,發現計畫圖之地形與實地不符,且已議決執行完成者,得依執行成果認定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
(三)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已開闢公共設施或形成已久之現況不符者,得依都市計畫程序,建議為適當之變更。
重製疑義經研判係屬釘樁作業、地籍分割、公共工程施作等行政處分缺失者,應通知各該權責單位進行必要之處理。
前項重製疑義分類方式,如附件三。
十、重製計畫圖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必要時得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十一、原都市計畫圖於重製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時公告廢除,並由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妥為收存原都市計畫膠片圖、重製疑義圖冊、展繪說明、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相關文書及其它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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